|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 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 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 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 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B、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 汇付和托收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货款结算方式。 1.汇付(remittance) 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 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 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人(汇款人
r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汇出行 (remittingbank)和汇入行(payingbank)。其中付款人
(通常为进口人)与汇出行(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之间订有 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汇出行的代理行)之间订有代理 合约关系。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 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上述当事人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则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付款人是根据买卖合同付款的。所以,委托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视进口人的信誉好坏,代收行与托收行均不承担责任。
C、银行保证函 银行保证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简写为L/G),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保函、或简称保函,它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凭证,保证申请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否则由银行负责偿付债款。 D、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常见的不同结算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证与汇付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1.信用证与汇付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式结算。这种结算方式的结合形式常用于允许其交货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对此,经双方同意,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或在货物发运前预付金额若干成,余额待货到目的地(港)后或经再检验的实际数量用汇付方式支付。使用这种结合形式,必须首先订明采用的是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 2.信用证与托收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这种做法,对出口人收汇较为安全,对进口人可减少垫金,易为双方接受。但信用证必须订明信用证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也必须订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3.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等货款的结算。这类产品,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大,往往要求买方以汇付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货款则由买方按信用证规定或开加保函分期付款或迟期付款。
|
||